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区教体局 字体:[ ]


区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区疾控中心、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山东省卫计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7〕57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强化联防联控、信息沟通和属地管理

    近期,我市部分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流感、水痘聚集性疫情和结核病散发病例,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各尽其责充分认识当前学校、托幼机构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和紧迫性,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年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职责,严防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二、健全制度,切实推进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

    学校、托幼机构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和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一要建立健全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切实落实学生健康管理、因病缺课登记、晨检午检、全日健康观察等制度,及时发现并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可疑传染病病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二要做好学生宿舍、食堂和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及消毒杀菌工作,清除卫生死角。加强教室、学生宿舍等场所的通风换气,降低传染病传播的风险。三要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入托入学新生、新转入学生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并督促没有完成免疫接种的学生及时补种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疫苗。四要加强校园传染病管理工作,学校、托幼机构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要高度重视早期患者管理,及早隔离传染源,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宣传教育,严格掌握患病学生复课标准(隔离期满方可回校上课),严防疫情的扩散蔓延。

    区疾控中心、各医疗机构和区卫生监督所对学校、托幼机构疫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托幼机构及时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各医疗机构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对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病例,要仔细询问接触、暴露等流行病学史,详细记录发病学校、班级,及时报告、及时隔离治疗;区疾控中心一旦接到学校、托幼机构发生传染病事件,要确保第一时间到达发病学校、托幼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做好病人隔离、密切接触者筛查和医学观察、通风消毒、应急接种等各项综合性防控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安全、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强化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落实,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学校、托幼机构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本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接受卫生计生、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近期区卫生计生、教体局要联合开展对辖区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工作不力、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济宁市任城区教育体育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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